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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制定印发《天津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主体、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谈话实施及后续工作等作出了19项具体规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
《办法》将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类。履责谈话主要针对地区、系统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执行推动不力,监督执纪问责不到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落实,腐败案件频发,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等问题谈话对象表态,进行提示和责令整改;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地区、系统、单位或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警示,提出具体希望、建议和要求;诫勉谈话主要针对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和批评教育谈话对象表态,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办法》明确廉政谈话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逐级负责。廉政谈话的对象包括由本市管理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
《办法》明确指出廉政谈话应不少于两人。谈话涉及信访举报问题的,不得向谈话对象出示信访举报件,具实名的,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人情况。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希望、建议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当明确表态。必要时,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情况或整改的问题,书面作出说明或报告。
《办法》强调,谈话承办单位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对谈话中形成的整改意见要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改正落实。谈话对象对廉政谈话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谈话对象不得对廉政谈话的有关内容进行追查,不得猜疑、打击报复反映人,违者给予组织处理谈话对象表态,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为保证《办法》落到实处,《办法》要求,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驻机构每年6月中旬及12月中旬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廉政谈话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纪委市监察局。《办法》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落实廉政谈话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教育管理的重要日常工作来抓,明确责任部门,主动与组织部门沟通情况,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天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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